3.律令国家和公民
平城京 元明天皇时,710年(和铜3年)都城由藤原京迁至平城京。迁都原因不明。造平城京司仿照唐都长安的都城制,建造东西约六公里、南北约四公里的城市。北端中央的平城宫由造宫省建造。强制征集数千名人夫从事繁重的劳动,因此逃亡者甚多。另外,平城京还设东、西市,并迁建大寺院和贵族邸宅。
奈良 自710年(和铜3年)迁都平城京,奈良即成为古代都城的所在地。奈良时代,借用乃乐、宁乐、平城等字,意为平地,到平安时代才固定为“奈良”二大。所以选择奈良定都,正如元明天皇诏书所说的“合四禽图,成三山镇,龟筮并从”那样,奈良乃是由于东有青龙川,南有朱雀池,西有白虎道,北有玄武山,正合四禽图。又有三山,东为春日山,北为奈良山,西为生驹山。天子面南,则北负大山,左右丘陵横卧,前方远望平原,是符合龟筮(阴阳道)的理想之地。因此七十五年间,奈良作为京城曾繁华一时,但784年(延历3年)桓武天皇迁都长冈京(今京都府长冈京市、向日市和乙训郡大山崎町)后,平城京内全部化为田园。后来以东大寺、兴福寺和春日大社为中心,并排建立禅房和堂塔,门前町发达后被称为南都。
东市、西市 藤原京、平城京和平安京都设有东、西市,在市司管理下,每天正午到日没开市。据记载,762年(天平宝字6年)造东大寺司一天内购进白米三十五石、絁一百二十匹、纸一万五千二百张。似有常设仓库的店铺,买卖食品、衣料、文房用品等一切物品。平安京东市有店铺五十一家,西市有三十三家。
五色贱 律令制规定的五种贱民。顺序分为陵户、官户、家人、公奴婢、私奴婢五等。属社会最低层身分,从事朝廷和豪族的杂役,婚姻也受限制,只允许同身份间通婚。曾制订一定标准解放一部分贱民为良人,称为“放贱从良”。到平安时代,良贱通婚而免课役者增多,良贱身份制开始瓦解。
公民 律令国家的基本成员,按国、郡、里的地区划分,登入户籍,接受分配的口分田,承担贡纳租庸调、杂徭等义务,因此也称调庸民、课役民。“公”指天皇,公民意为直属天皇的民。律令制崩溃和庄园制发展后,公民与庄民相对而言,是国衙领有的农民。中世以后,这一称呼即消失。
户籍、计帐 律令国家控制公民的基本登记册。户籍是班田收授和确定氏姓的登记册,每六年编造一次。每里一卷,分制三份,一份由中务省保管,供天皇阅览;一份由民部省审查,作施政依据。计帐是征收庸调的登记册,每个整理汇集国内户主提出的报告书,每国一卷,分制两份,一份呈送民部省,由主计寮与上年的计帐进行比较、审查。
乡户、房户 律令制时,农村构成以五十户为一里(乡),这种户称作乡户。乡户是行政上的最小单位,除夫妇子女外,也包括从兄弟姐妹、甥侄、寄口、奴婢在内。规模以十人左右至一百人以上,大小不等,而以二十人左右者居多。乡户是反映当时家族的实际形态,还是单纯法制上的规定,学者意见不一。房户由乡户中十人左右的小家族构成。天平时期一度成为课税和免税的单位,因此也有人认为它是实际生活的单位。
租 律令国家的基本租税是租庸调和杂徭。租也称正税,按田地面积征收。令制前的租法规定,百代土地收获百束交纳三束。令制规定一段土地收获七十二束交纳二束二把。706年(庆云3年)的制度规定,一段收获五十束交纳一束五把。以上是上等田的租率,约占收获量的百分之三。一部分稻租充作地方财政开支,其他贮存于国郡的正仓,以备作常时期使用。
调 646年(大化2年)制定田调和户调制度。前者课当地产品,绢、絁、丝、棉中的一种,后者课布。《大宝令》和《养老令》规定,调只限男丁负担,正丁交纳的绢、絁、丝、棉等,其负担量,老丁为正丁的二分之一,中男为四分之一。另外。正丁还交纳调的附带物,但717年(养老元年)废除此项规定和中男负担的调,代之以本乡土产,作为中男的作物而交纳。调和庸每年八月中旬开始征收,近国十月末,中国十一月末,远国十二月末以前上交大藏省,充作中央的费用。
庸 代替劳役而交纳的实物称庸。根据《养老令》规定,庸本来是指代替岁役即劳役而交纳的物资。正丁岁役一年十天,相应的庸交纳布二丈六尺,除布外,可按当地所产交纳米、盐、棉等,并运往中央,脚夫由纳庸户负担。
岁役 征课公民的劳役之一。令规定:京畿以外的正丁每年十日,自带口粮服役。不服劳役者,代以纳庸,一日合布二尺六寸。无正丁者,由次丁二人合正丁一人服役。另外,劳役十日以上、三十日以卜者称留役,按日数免租调。但岁役实施到何种程度,令人怀疑。
杂摇 令条规定的繁杂劳役,如新修灌溉用水设施等。正丁一年限六十日,次丁三十日,中男十五日,由国司使役国内公民。此外,一般认为还有国司(郡司)临时征发的劳役,如维修用水设施和官舍等,称为令外杂徭(或杂徭外徭役),不分正丁和中男,也无一年六十日的限制。律令国家租税体系的特点是,杂徭这类徭役劳动的负担比租庸调更重。
出举 古代以劝农和救济为目的的有息借贷制度,有公出举和私出举之别。主要借贷稻米,也有钱和酒等,用口分田及垦田、房屋、布匹、奴婢等作抵押。公出举春天由国司贷出收纳的租稻(官稻),秋收后归还,利息为百分之五十(平安时代为百分之三十)。奈良时代以后变成一种杂税,强制借贷。因负担过重,许多人无力归还而出卖口分田,逃亡他乡,到处流浪。这是破坏公民生活的一个原因。私出举是个人的营利事业,利息一段高达百分之百,但也曾限制在百分之五十以内。律令国家虽一再禁止私出举,但未能制止。
赁租 古代经营土地的一种方式,租地耕种,支付地租。春耕前支付地租,称赁;秋收后支付称租。租借期规定为一年,地租为收获量的五分之一。乘田(公田)和庄园的经营广泛采用赁租方式。乘田的地税上交太政官,作为太政官官员的新资和经费。
条里制 古代土地划分方式。边长六町(约六百五十四公尺)的正方形区划称里或坊,以里作为一郡或数郡的单位;南北称条,分一条、二条……,东西称里,为一里、二里……。里的各边再六等分,以沟、畦等区分成三十六个边长为一町的正方形区划,称为坪。从里的一角数起,称一坪,二坪……。这样,可以用几条、几里、几坪明确表示耕地的位置。施行条里制的原因是为了顺利地实行班田。今天在畿内、濑户内海沿岸、北九州、滋贺、岐阜和福井等地仍可广泛看到条里制的遗迹,其他地方也存在部分遗迹。
班田收授法 律令国家的土地制度。良人年满六岁,男子分给口分田二段,女子为男子的三分之二,即一段一百二十步,奴、婢等贱民各得良人男女口分田的三分之一。分配口分田以每六年编造一次的户籍为标准(六年一班)。本人死亡,国家在下一个班田年度收回分给的口分田。大化革新的诏书仿照唐朝的均田制制定班田收授法。大化革新前己有此惯例。但根据全国的户籍实施班田,则在《净御原律令》制定以后。唐朝的均田制,受田资格和租调负担有密切关系,受田年龄和租调负担年龄有关。日本的班田制则是不负担调庸的儿童、老人和女子也分给口分田。口分田以户为单位进行总计,但实际上分给的土地并不集中在一处,而是七零八落地分散在各处,有时所分土地离家有数公里远。其情景如《万叶集》所反映的:搭起窝棚,野宿在外,从事农耕。
军团 各国正丁每三人出一人当兵,集合邻近数郡的兵丁组成一个军团。军团有三种,一千人以上为大团,六百人以上为中团,五百人以下为小团。内分骑兵队和步兵队。792年(延历11年)除奥羽、九州等边防要地外,废除军团改为健儿制。
品部、杂户 直属朝廷的手工业技术者集团。有随伴部到官司上班从事手工业生产的和贡纳手工业制品的两种,出身以渡来人系统者居多。品部和杂户在职业和系谱上很难区别,但在法律身份上,品部属于良人,杂户属于贱民。两者分属大藏省、宫内省和兵部省等。品部有三十九种,二千八百二十七户,杂户有十一种,八百三十四户,品部在数量上较多。上班劳动的品部有治部省雅乐寮所属的乐户(伎乐、木登、奈良笛吹,住大和国高市郡乐户乡)、兵部省道兵司的杂工户(爪工、楯缝、幄作)、大藏省漆部司的漆部(漆部、泥障、革张)、宫内省大膳职的杂供户(鹈饲、江人、纲引、未酱)等。纳贡的品部有大藏省织部司的染户(锦绫织、广绢织人、绯染、蓝染、吴服部)等。上班劳动的杂户有中务省内藏寮的百济户、兵部省造兵司的杂工户(锻户、甲作、韧作、弓削、天作等),以及宫内省锻冶司的锻户等。纳贡的杂户有宫内省莒陶司的莒户。奈良时代末期,品部和杂户逐惭解放,种类减少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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